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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未定性虚拟财产三大困惑待解

  是否财产存争议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的概念有了更广泛的涵盖,但对虚拟财产并未明文规定。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律师指出,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而见,虚拟财产似乎被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但是,物权法也为此留下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即是说,如果以后立法者的观点发生变化,还可以把虚拟财产通过另行立法的方式,规定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这样造成的虚拟物品财产属性不明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未得到保护所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对于独立于网络游戏之外的虚拟物品,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可以被人私有的虚拟空间或服务器空间,如果得不到保护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服务器空间或内存空间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利益。但我国法律,目前却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比如各种非法侵入电脑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制裁?如果我们不承认主体对虚拟空间享有财产权,就无法有效的规制这种侵权行为。如近段时间猖獗一时的“灰鸽子”等病毒入侵了用户的电脑,并对用户的电脑进行了控制,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则无法解决。

  前不久,北京大学学生陆峰认为微软公司推出的“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程序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他因此将美国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不承认用户对私有空间享有财产权就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更不能有效遏制各种非法侵入。

  性质难以界定

  据刘德良教授介绍,目前,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性质的存有不同看法:

  物权说,比如说游戏中的一把“屠龙刀”,就应该用物权法上的动产来看待。实质上它作为一个没有形体的电子记录,是由玩家享有所有权的,所以应该准用物权法的规定;

  债权说,如果想要使用虚拟物品,是不能脱离服务商的协助的,在付费的基础上,程序启动后才能正常的使用。因此,这种虚拟物品是一种债权,或者是一种合同凭证,是权利人申请程序启动的权利文书;

  版权说,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自力劳动,通过创造性而获得的智力成果;

  债权和版权说,根据不同的模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信息财产权说,类似于美国一位学者的“电子化的新型财产“概念。

  第一种观点的支持人数众多,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

  杨立新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价值很难衡量

  在关于虚拟财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问题。一把“屠龙刀”价值几何,恐怕难以定价,提到虚拟财产的保护就要先解决它的价值问题。

  财产的属性不明令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降低,同时造成各地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作出的裁决千差万别。

  去年,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侯某利用给张某等5位客户维修电脑的机会,盗得客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造成了5位客户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了盗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最终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比较这两起案件,一个是盗窃上网账号和密码,一个是盗窃游戏账号和密码;一个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一个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一个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一个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后者造成巨大损失,涉案金额比前者多许多,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争论焦点也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一起案件有理有据,但第二起案件涉及到虚拟物品,无法衡量价值,也很难认定为财产,所以在盗窃虚拟物品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判处“盗窃罪”。

  对于奖励性和战利型的虚拟物品,有的采用了官方定价的形式,也有官方禁止买卖,不允许与实际货币进行交换。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站上的定价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虚拟物品的稀缺性也需要参考,可以参照着其他玩家选择的交换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一般的玩家在打游戏的过程中,要获得这个物品所要投入的时间与金钱,比如游戏点卡,也要纳入考虑之列。对于那种数量唯一的顶级装备,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与现实中的“稀世珍宝”是同样的。

  而对于网络游戏中自己创造的虚拟物品,版权上的物品价值如何衡量是比较复杂的,不妨借鉴现实社会中的无形财产评估的手段。它是一件作品,其价值问题不是一个虚拟物品的问题,而是一个知识产权中版权法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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